【原住民身分法 修正重點宣導】
為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原住民身分法 已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當事人名字 只要符合以下3個要件之一,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本次修法也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以及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