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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所沿革

    • 清朝時期
      清代實施保甲制,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為製作門牌及保甲冊。保甲制有甲冊及保冊,以門牌為基礎登記戶口。門牌為甲長所轄,甲冊歸甲長管理,保冊則由保正管理,戶口如有異動,根據牌長報告,甲長保正各在保甲冊上登記,且須一一報告上司,改填門牌或發給新門牌。
       
    • 日據時期
      民前十六年〈日明治二十八年〉,制定「台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民前十四年及民前九年頒行「保甲條例」及「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準」恢復過去之保甲制度,並厲行保甲連坐責任,加強控制台灣。
      民前七年〈日明治三十八年〉,台灣總督府乃以府令第九三號發布「戶口規則」,齊一全島之戶籍行政。並自民國前七年、民國四年、九年、十四年、十九年、二十九年、三十四年舉辦七次戶口普查。
      臺灣戶籍始自明治三十九年建制,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即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 光復初期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佈,戶籍法施行細則於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但未施行,民國三十五年始在臺施行。當時戶籍登記業務由民政機關主管;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規章的規定辦理,所以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光復初期戶政事務所由民政單位主管,在鄉鎮設戶籍課辦理人民戶口登記事項。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一日舉辦戶口清查,同年十月一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民國三十六年發給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一日舉辦戶口總檢查。民國四十二年為便利人民申報戶口,在各派出所設戶口申報處(四十五年停辦)。 依據總統在民國四十一年元旦文告中提出「改善戶政,加強戶警合一」之指示,先後擬定「整理戶籍實施暫行辦法草案」,「辦理戶籍登記程序」,「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領發程序」,「整編門牌辦法」,「戶口申報處服務人員辦事守則」,「實驗區戶警人員講習辦法」,「戶籍簿證及戶口申請書填寫須知」等七種規則。
       
    • 戶警合一
      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佈施行戶籍法,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 廢除本籍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戶籍法廢除本籍登記。
       
    • 戶警分立
      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實施戶警分立,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管理。各縣市民政局設戶政課,掌理戶籍行政業務,並督導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業務。
       
    • 戶政電腦化作業
      本所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採用戶役政資訊作業系統正式電腦化作業。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全國連線作業完成
       
    • 高雄縣、市合併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配合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新的高雄市,本所名稱變更為高雄市鳥松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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