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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1-17 10:12

    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國民之本名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之中文姓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辦理姓名更正者,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另有關本人已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其關係人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更正登記1節,按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上版日期: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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