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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請不要以身試法!冒用或偽變造身分證、提供他人相片或冒名申辦國民身分證將觸犯罪責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11-12 17:15

    依戶籍法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網站可供查詢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遭判刑案例。

    上版日期:1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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